法院書記官考什麼?
(一)考試資格
法院書記官只要符合學歷限制,即可報考,沒有科系限制,加上缺額眾多,想卡位進入司法界的考生,現在開始不嫌晚。
應考資格 |
三等:18歲以上,大學以上學歷。 四等:18歲以上,高中職以上學歷。 |
最佳位置 |
對於有志於成為律師、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,便可先考書記官,再考律師、司法官。若只想留任,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,不管如何,法院書記官是一個進可攻、退可守的絕佳位置。 |
(二)考試科目
等別 |
三等 |
四等 |
普通科目 |
◎1.國文(作文60%、公文20%、測驗20%) ※2.法學知識與英文(包括憲法30%、法學緒論30%、英文40%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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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科目 |
3.民法 4.刑法 5.刑事訴訟法 6.民事訴訟法 7.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.強制執行法 |
◎3.民法概要 ◎4.刑法概要 5.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.行政法概要 |
備註 |
1.「※」採測驗試題、「◎」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,其餘採申論題型。 2.一次準備,多次上榜機會:查閱「司法特考法院書記官投考組合分析」。 |
法院書記官錄取人數、錄取分數、錄取率
實現正義並不難 缺額+增額 錄取人數多更多
本考試雖然報考者眾多,但每年完全到考人數約只有6成,加上政府機關為使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,會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,在正額人員分發完後,配合用人機關的人力需要,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。此外,書記官考試類科在高普考、地特、初等、關務特考、調查局、鐵路特考及國營聯招等國家考試都有可投考的選擇,一次準備即有多次上榜機會。
105-108錄取統計表
年度 |
等別 |
試別 |
報考人數 |
到考人數 |
需用人數 |
錄取人數 |
錄取分數 |
錄取率 |
108 |
三等 |
二試 |
2 |
|||||
一試 |
- |
|||||||
四等 |
119 |
|||||||
107 |
三等 |
二試 |
6 |
5 |
2 |
2 |
61.89 |
40.00% |
一試 |
212 |
111 |
- |
6 |
57.26 |
5.41% |
||
四等 |
5,004 |
3,247 |
206 |
281 |
50.50 |
8.65% |
||
106 |
三等 |
二試 |
5 |
5 |
2 |
2 |
64.52 |
40.00% |
一試 |
253 |
141 |
- |
6 |
61.50 |
4.26% |
||
四等 |
4,980 |
3,414 |
188 |
213 |
50.00 |
6.24% |
||
105 |
三等 |
二試 |
7 |
7 |
5 |
5 |
64.42 |
71.43% |
一試 |
421 |
220 |
- |
8 |
62.20 |
3.64% |
||
四等 |
5,164 |
3,441 |
204 |
227 |
54.67 |
6.60% |
刑法準備要領
刑法的內容大致上可分為「犯罪論」與「刑罰論」。犯罪論是有關犯罪成立的要件,刑罰論則是犯罪成立後的法律效果,例如刑罰的種類及其加減、緩刑、假釋、累犯、沒收等。而「刑法總則」主要的內容是規範所有犯罪成立的共同要件(包括刑罰論),「刑法分則」則是規範個別犯罪的要件。學習刑法的關鍵在於總則,如果總則沒唸好,分則也就不必唸了;總則唸得好,分則才有依靠!
只要上過幾堂刑法課的同學,應該都知道(起碼也聽過)犯罪成立要件的三個階層,「構成要件該當性」、「違法性」及「有責性(罪責)」。這個學者通說所採的犯罪三階理論,井然有序、層次分明。由於犯罪成立的審查已經擺明了必須經過三個階段的檢驗,所以初學刑法的同學,多數會因為「犯罪審查,層次分明」的特徵而誤以為刑法是容易上手的科目。殊不知犯罪成立要件的三個階層,就好像一個櫃子中有三個抽屜,而每個抽屜所擺放的物品,均各有不同的性質,例如上層抽屜是放置金屬纖維的布料,中層抽屜是放置聚酯纖維的布料,下層抽屜則是放置醋酸纖維的布料。在擺放布料時,不能只是隨便的將布料放進去就算了,而是要放對抽屜。學習刑法總則最困難之處,其中之一就如同擺放布料一樣,必須正確學會判斷布料的種類及其材質,才知道該放進哪一個抽屜。一個不成立犯罪的具體事實,究竟是因為阻卻構成要件該當、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?
相較於民法或行政法,刑法(尤其是總則)的條文及其文字雖然少,但法律要件或法律概念卻更抽象。因為更抽象,所以學習刑法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思考,不懂的法律觀念,要二思、三思,十思都不為過。想不通,沒關係,休息片刻後再想;要不斷的思考,直到想通、弄懂為止。通了,便如獲至寶,天降甘霖。鍛鍊思考,是學習刑法的樂趣,但過程非常辛苦(有人會覺得痛不欲生)。
學習刑法別孤獨,最好有伴(例如補習班參加國考的同學)。每遇有不懂、不通的問題時,彼此討論、切磋琢磨。聽聽伙伴的意見,了解伙伴如何思考,為何如此思考,同時發現自己思考的盲點,經常教學相長,對於增強刑法功力有很大的助益。當然,大伙兒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,記得要請教老師,否則會悶出病來
學習刑法,必然會接觸到實務見解。部分初學者因為老師再三叮嚀、交待實務見解的重要性,所以不但拼命背誦實務見解的內容,甚至連每個判例(決)字號也一併狂記。有人死背字號背到不知哭了多少次,到頭來,還是背不熟,要不然就是甲判決字號記成乙判決字號。如此學刑法,根本是走火入魔,自掘墳墓。
因為除非是具有代表性的判例(決),否則死背字號毫無意義。國考時,閱卷老師所重視的,是判例(決)的「內容」,而非「字號」,也就是要正確寫出實務見解的內容,而非○○年台上字第○○○○號判例(決)。其次,實務見解也只需要牢記判例(決)的重點內容即可,不需要一字不漏的背誦。無論是記憶法律概念或實務見解,請不要像在背唐詩一樣,一字不漏。
初學刑法的同學,經常會遇到老師在上課時講解學說上的爭議問題,也就是對於某個法律問題,學者間有不同見解,有甲說、乙說、丙說、…,肯定說、否定說、折衷說;每提出一個法律問題,就蹦出學說爭議,不耐煩的同學,有時幾近抓狂。心中不禁要問:學刑法,非得要了解一大堆抽象複雜又難懂的學說爭議嗎?
其實,面對學說爭議問題時,只要先掌握且理解通說(或多數說),先將通說的觀念正確、徹底的弄明白,除非其他說(或少數說)的見解也具有相當的說服力,否則,懂也好,不懂也罷,沒差。了解通說後,再比較實務上對該爭議問題的立場為何即可(有的爭議問題實務上並沒有見解)。國家考試中,對於大多數需要處理爭議問題的題目,以通說及實務見解作答(前提是觀念正確),便足以拿高分。常見到有人好大喜功,作答時每一說都寫,但每一說的觀念都不正確,分數淒慘無比。切記:面對學說爭議問題時,重質不重量。